1984年4月18日內政部(73)台內社字第218434號准予修正
2000年11月12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2007年10月20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2008年5月7日內政部(97)台內社字第0970076351號准予修正
2008年10月18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2008年11月11日內政部(97)台內社字第0970183723號准予修正
2009年10月17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2009年11月19日內政部(98)台內社字第0980216718號准予修正
2010年10月16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2011年10月15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2011年11月21日內政部(100)台內社字第1000354312號准予修正
2014年3月15日第42屆第6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2019年3月23日第45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2019年10月19日會員大會通過
2021年10月23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六條 |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及名譽學員。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曾受輔導與諮商教育與專業訓練者。
(二) 實際從事心理輔導與諮商及社會工作者。
(三) 對輔導與諮商工作有專門研究或特殊貢獻者。
(四) 機關團體內從事研究輔導與諮商工作之人員。
(五) 其他從事與輔導與諮商有關之工作者。
二、 學生會員: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輔導諮商相關科系或研究所在學學生得申請之。
三、 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熱心輔導與諮商工作之學校或團體,得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四、
名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熱心學校輔導與諮商心理工作之國內外友人,或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由現任理事二人以上推薦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得為「名譽會員」。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學生會員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入會費與常年會費後入會。曾違反本會專業倫理守則規範者,本會得拒絕其入會之申請。
|
第七條 |
會員權利
一、 個人會員及學生會員有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複決權,每一會員一權。
二、 團體會員可推派一名代表人員,該代表具有發言、表決及選舉權、被選舉、罷免及複決權。
三、 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四、 名譽會員有發言及表決權,但無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複決權。 |
第八條 |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倫理守則及一切決議案。
二、 維護本會權益,協助發展會務及其他指定任務。
三、 按期繳納會費、出席會員大會及相關會議。 |
第九條 |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有危害團體或違反專業倫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一、 違背本會宗旨、破壞本會會譽。
二、 會員未繳納會費第一年,經通知後仍不履行義務者,停止其會員權利。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
停止會員權利者,經說明理由並補行義務,得恢復其應享之權利。
會員出國進修或工作一年以上,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停權,俟原因消滅後再行申請復權。 |
第十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者,即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出會者三年內不得入會。 |
第十一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退會程序為:提出聲明滿二個月為退會之生效日;退會滿三年後,可以申請復會。此項退會申請以三次為限,滿三次後,即為永久出會。 |
第十二條 |
會員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十三條 |
一、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二、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三、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與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四、 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與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 |
設理事會主持會務,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理事候選人由理事會加倍參考名單後,由會員大會圈選之。常務理事七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綜理會務。得設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協助綜理會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均無給職,理事長任職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中途出缺,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
設監事會,監理會務。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監事候選人由理事會加倍提供參考名單後,由會員大會圈選之。常務監事一人,由全體監事互選之,綜監會務。監事、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監事中途出缺,由候補監事遞補之。
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及決算。
五、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監察事項。 |
第十八條 |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之二分之一者。 |
第十九條 |
本會理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由理事長從會員遴選提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秘書長與副秘書長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均為無給職。本會為處理有關法律事務,得設法律顧問一人,由理事長遴選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另設執行秘書一人,秘書數名,協助處理有關行政事宜,執行秘書暨秘書一職酌支工作費。 |
第二十條 |
本會得設各委員會及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及顧問若干人,榮譽理事長無任期限制,顧問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任期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