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員工協助方案(EAP)研究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05年9月10日第43屆第9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6年6月17日第44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0年6月19日第46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3 年 6月15日第 47屆第 7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政府全民職場健康之政策推動,同時增進本會會員進入企業與政府組織工作之跨領域知識及全方位整合能力,特設 立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員工協助方案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掌為:
(一) 針對國內職場實際執行狀況,提供適切完善之員工協助方案與政策建議。
(二) 制訂員工協助方案實施之工作倫理守則。
(三) 促進員工協助方案之學術交流,並整合相關研究與實務現況,研擬並開設相關培訓課程,培養專業人力符合未來全民職場健康概念之廣大需求。
(四) 創設企業與輔導諮商人員交流與服務平台,增加跨領域了解。
第三條 本委員會依業務需要設置委員5-9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具備學養與經驗豐富之會員為主任委員,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後由主任委員提名學養與經驗兼具之會員擔任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40%,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聘任為委員。
委員任期同當屆理事長,連聘得連任。委員因故請辭職務時,得視需要依程序補提名聘任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委員會之委員須未涉本會專業倫理之爭議或相關情事,並簽署自陳聲明書具結。
第四條 本委員會若有經費需求,可要求編列年度預算,經理監事會同意後執行。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半年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需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能成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委員會決議事項須送理監事會議同意或核備始得執行。委員會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本會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設置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